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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认清我们的权益--为盲人朋友解读新保障法…那漠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08-10-14 10:32:12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下简称为《保障法》),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深度、力度和广度方面,都有了质的飞跃。为了让盲人朋友更清晰、更有条理地了解自身的权益,我们继上期刊登全文之后,这期特别从盲人的角度,对《保障法》做一个“解读”。

盲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29条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这创造了条件,使盲人使用盲文和其他辅助工具进行学习、阅读、娱乐,都更加便捷;

    今后,盲人的入学受教育之路也更加平坦。《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并且在第25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这一条将圆盲人朋友一个梦:今后,有高超学习能力、能够适应普通学校生活的盲人朋友,有可能在普通学校与明眼学生一起就读。这在国外已经有很多先例。

盲人劳动就业的权利

    《保障法》第32条特别提到盲人按摩机构: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第36条中也明确规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对申请成立按摩所、正在经营盲人按摩院所的盲人,都是利好消息。

    特别是第38条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这一条,保障了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在评职称、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盲人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

    《保障法》在第43条中要求: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这点很重要:以前,虽然我们国家有的图书馆设立了盲文读物、盲文有声读物专区,但是并不是法定的,所以有的图书馆有有的图书馆没有;而公共图书馆是由纳税人的钱修建的公共资源,这次,把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服务列入《保障法》条例,也是政府对公共设施资源共享的一大推动。

盲人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一直以来,盲人朋友的一大痛苦和困惑就是:社会保险没有接纳我们!没有保险,我们就没有安全感!这次,《保障法》第46条庄严宣布: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47条规定: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虽然各地方的具体实施还有一个过程,但是,盲人朋友们已经拥有了这基本的权利。

    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也就是说:有残疾人证的盲人乘坐几种公共交通工具不仅全部免费,而且,携带盲杖等辅助工具上车也再不用心里忐忑不安了。

盲人享有无障碍环境的权利

    以前盲道存在着各种问题,原因之一就是修路的时候没有遵照后来出台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现在,《保障法》第53条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相信我们的盲道将再不会满目疮痍了!

    第54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这条也是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它预示着,盲人少年参加高考等国家重要考试的梦想,将会在更多的地方变为现实!

    第55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今后,在各种公共场所,将有更多的盲文、语音提示,盲人朋友走到外面,会享受到更多更周到的提示服务。这将给盲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创造条件、增加勇气!

    请盲人朋友注意第56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这短短两句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盲人朋友在政治上更落实了选举的权利!这是我们国家更加和谐民主的证明。

    第5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这意味着盲人将跟上高科技发展的步伐,和明眼人意义享受信息时代的便利!

    第58条也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2008年残奥会为契机,导盲犬在我国的使用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

盲人是残疾人的一部分,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每一项,都涵盖了盲人。这里只是为了更简化清晰,我们单把直接与盲人联系更紧密的部分摘出来解读。希望盲人朋友们多读一读《保障法》,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满怀信心和喜悦地走向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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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角度,解读新保障法四大亮点

    有关专家表示,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呈现出四大亮点。

    亮点一:禁止对残疾人歧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中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基于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除了歧视残疾人以外,对现在有些人侵害残疾人亲属以及工作单位的歧视,都是属于禁止基于残疾人的歧视。这既与国际公约衔接,又对于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李援说。

    亮点二: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

    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还明确,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目前我国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李援说,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亮点四:强化各级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实现。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法律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新华)

 

相关链接二

    解读保障法权利的修法背景

    立法机关介绍,这次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着力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

    政治权利: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听取残疾人意见。

    修法背景:目前,我国共有8296万残疾人。对这一特殊群体来说,政治权利的充分保障是实现其他各项权益的基础。

    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康复权利: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修法背景:康复是残疾人改善自身状况的基础。经过不断努力,1988年至2006年,我国共有1300多万残疾人获得不同程度的康复。但我国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与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巨大差距,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康复训练与服务、辅助器具配备服务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为35.61%、8.45%和7.31%,而对以上三项需求的比例分别达到72.78%、27.69%和38.56%。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对康复服务投入不足,残疾人康复经费主要依靠家庭。因支付不起治疗和康复费用,每年都有大量的残疾儿童被家庭遗弃。

    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教育权利: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修法背景:目前,我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有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在6至14岁的246万学龄残疾儿童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只有63.19%,大大低于96.3%的全国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比例。

    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

就业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化权利: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修法背景:我国共有盲人1233万,超过世界盲人总数的四分之一。通过在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是满足如此庞大的盲人群体的文化需求,提高其综合素质的有效渠道之一。

    新法规定: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社会保障权利:无劳动能力者政府供养

    修法背景:2006年,全国共有594万残疾人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残疾人作为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近年来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2005年人均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21元,农村为4631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683元贫困线。“一人致残、全家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残疾人的生存问题远未得到解决。

    新法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各级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无障碍权利: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要求

    修法背景: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的重要措施。无障碍环境不仅包括交通等物质环境,还包括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

    我国现行残疾人保障法只在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未包括信息交流无障碍内容,对物质环境无障碍的规定也不全面,且只是倡导性的规定。

    由于无障碍立法滞后,我国的无障碍建设只能靠政策来推动,大部分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交通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规范、不符合无障碍规范要求的问题,已建无障碍设施管理急待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较为薄弱,电信与网络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电影、电视节目没有普遍加配字幕,盲人、聋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信息,不能参加中考、高考和诸多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全国18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社会参与有中度以上障碍的比例高达49.8%。

    新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法制)(责编:卜铁梅)

 

[责任编辑:cai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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