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诊断标准的比较
过去的十余年,我们一直将1996年4月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工作会议通过的“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0.8 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作为弱视的诊断标准。因该诊断标准未能真正揭示弱视的本质,导致了弱视诊断的扩大化,使很多健康的儿童加入到弱视的行列中,并接受长时间的弱视训练,不但浪费了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且给患儿幼小的身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本文以五年制医学教科书《眼科学》(第七版,人民卫生出版社)为主要依据,解读弱视诊断标准的内涵及变化。
以下简述新旧诊断标准的比较:
传统的弱视定义
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0.8 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诊断要点:
(1)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2)矫正视力≤0.8。
最新的弱视定义
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异常视觉经验(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下降,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诊断要点:
(1)发生在视觉发育期内;
(2)存在异常视觉经验;
(3)最佳矫正视力下降;
(4)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
新诊断标准的变化
1、注重矫正视力与年龄的关系
新标准更注重视觉发育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到低龄幼儿视力未充分育或发育迟缓等情况的存在,对于矫正视力未到达0.9但高于该年龄段正常视力下限的儿童列为可疑对象,严密观察,不纳入“弱视”范畴。这样可以避免弱视诊断扩大化及由此引起的过度治疗。
2、注重“异常视觉经验”在诊断中的作用
“异常视觉经验”实际上就是指引起弱视的病因(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几种常见形式。新标准中,对拟诊“弱视”的病例建议积极寻找引起弱视的异常视觉经验(危险因素)。对不存在上述“异常视觉经验”的病例,应进一步检查排除视路病变、颅内病变、癔症或伪视力低下等可能,而不该草率地下“弱视”的诊断。
部分视路或颅内病变的患者可能出现视力异常,而患者眼部一般无器质性病变,按照传统的诊断标准,都纳入“弱视”范畴,导致重要疾病的漏诊,延误治疗。在临床中,会碰到部分视力低下的病例,辅助检查(如眼电生理、头颅CT 等)未能发现病变的,以往常谓之“先天性弱视”或不明原因的弱视。但近年来的临床及研究发现这类患者可能是癔病、伪视力低下或某些我们尚不清楚的疾病所致的视力低下。所以对于该类患者,很多学者倾向“密切随访”的观点,而不是纳入“弱视”的诊断了事。
[责任编辑:cai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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